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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5-12-07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也就是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③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因此,国家公务员也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