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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呢?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5-11-18

  导读:保险合同成立后,还必须符合生效要件。保险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法律行为,因此首先应当符合一般合同行为的生效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一个有效的保险合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对保险人,应为合法成立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应为成年人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方为有效。

  第二、投保人和保险人成立保险合同的意思应当自愿真实。

  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人,任何一方采取了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或者一方重大误解,或者合同内容显失公平,都将影响该保险合同的效力,可能导致被撤销或变更。

  第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

  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保险合同将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第五、保险额度必须符合规定。

  我国法律不承认超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六、保险合同必须得到被保险人认可

  他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该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