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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常见问题解析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5-12-21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是现在社会事务和市场经济中非常常见的一种合同,如果出现问题可能会带来经济、荣誉的损失,因此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该非常的谨慎。那么哪些问题是签订委托合同时经常出现的呢?小编就为您收集了一些委托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并对此进行了解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问题一】《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具体含义是什么?

  《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依此规定委托人享有合同撤销权,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与委托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受托人也有权随时辞去委托,解除合同。

  【问题二】《委托合同》受托人继续处理义务的性质是什么?

  受托人的继续处理义务属于原委托合同义务的继续。因此,受托人就对委托事务的继续处理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委托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也享有依据原委托合同要求受托人报告和转移财产的权利,受托人也应承担本法第406条规定的注意义务。

  【问题三】《委托合同》有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条件是什么?

  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偿的,只有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四】 何谓“另行委托”?“另行委托”为何应经受托人同意?

  另行委托,也称重复委托,也指将同一委托事务先后以两个委托合同委托给两个受托人。委托合同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此除非经受托人事先同意,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委托。这样规定是因为重复委托在多个受托人之间对委托事务的处理经常会发生相互冲突、相互排斥的情形,从而给受托人带来不便甚至造成损失。

  【问题五】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还需做什么?

  当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履行不同的义务。

  1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委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2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问题六】怎样委托他人替自己办事?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以委托人指示的权限为准。

  特别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委托。例如:一、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 二、赠与。由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三、和解。在发生纠纷后,有关人员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作一定的妥协与让步,以终止争执或者防止争执的协议,它包括民法上的和解或者诉讼法上的和解,以至破产法上的和解;四、诉讼。当事人就有关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五、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发生争执时,不诉请法院判决,而是提请仲裁机构判断,其效力同法院的判决一样。受托人接受特别委托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

  概括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协议。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其买卖业务或租赁业务的所有事宜,即是概括委托。

  【问题七】《委托合同》何谓“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

  所谓“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包括:

  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从委托人处接受的财产,若这些财产在委托事务终了后不被转移或消耗,则应当交还委托人。例如,甲委托乙赠送一批玩具给某儿童医院,后因该儿童医院已被撤销而赠送不成,乙自然应返还该批玩具。再例如,甲将空白支票交付给乙,委托乙购买一批货物,后购买未成,乙应将支票退还给甲。

  2、委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从第三人处收取的财产。例如受托出卖货物所得价款即是。

  【问题八】《委托合同》怎样理解委托人报酬支付义务?

  关于委托合同的报酬,根据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条规定,主要是规范有偿委托合同,即委托人须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但是否支付报酬,首先应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确定,如果当事人基于朋友关系或其他合法理由约定不支付报酬的,应当维护这种合法的约定。支付与不支付报酬,是委托人自己的意思;是否同意无偿提供服务,也是受托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

  另外,费用与报酬的支付时间、地点、币种、方式也应当明确约定,以便减少纠纷或为处理纠纷留下依据。

  【问题九】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吗?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存在的条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除委托合同受到的损害,就委托人而言,通常是受托人未完成委托事务而解除合同,委托人自己不可能亲自处理该项事务,而且又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受托人代他处理该委托事务而发生损害的情形;就受托人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得报酬。

  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问题十】委托合同的委托范围是怎样的?有哪些禁止委托他人代理行为?

  委托合同的委托范围是广泛的,适用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这种情形在实际生活中比比皆是。委托人也可以通过委托合同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具有较强人身性质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的不在此内。

  下列事项禁止委托他人代理行为:

  1、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

  2、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

  3、遗嘱的制作;

  4、出版合同的履行;

  5、演出合同的履行;

  6、其他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履行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