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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政管理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5-06-30

  我国律师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这就确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共分四级:中央设司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司法厅(局),地区、省辖市设司法局(处),县、县级市、市辖区设司法局。其中,司法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全国的律师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通过制定方针、政策和规章等对律师工作实行间接管理。省、地、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执行司法部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和作出的决定,对律师工作实行直接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设有专门机构对律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司法部设律师公证管理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律师公证管理处;地、市司法局(处)和县、区司法局设律师公证管理科。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行政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人,授予律师资格,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对律师进行执业注册;

  2、批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审核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的变更或律师事务所的解散;

  3、任命国资律师事务所的主任;

  4、接受律师协会章程的备案;

  5、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

  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7、制定各类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办法和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8、加强律师宣传工作、改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环境;

  9、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0、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违法从事律师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