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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5-11-18

  经常会有咨询人员提出,男方是做生意的,他做生意的欠债是否与我无关,我是否不用承担。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因债务问题而离婚同样也不在少数,而离婚之后,债务问题是否随着婚姻的解体而成为单方责任,却并不尽然。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最主要区别在于该债务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所负的债务?债权人是否明知该债务仅为一方个人债务?需要明确的是,此处所述为合法债务,不包括赌债、毒债等非法债务。根据《解释(二)》,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应该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见,如果没有非常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对于个人承担债务是明知的,夫妻双方对于第三人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能否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呢?《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因为在离婚案件中,很大程度上债权人不参与,因无从知晓夫妻双方对于债务如何进行分配,如果认为上述决定不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也有约束力的话,那么对债权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视为共有,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当然,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于一方经营所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仍然要看经营收入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如果仅仅是一方经营公司,另一方不知情,且该公司未产生收益或者公司经营的收入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该债务不应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在举证上也会存在相当大的难度,一方的经营对于家庭的贡献度有多少同样也是实践中需要参考的问题。

  律师提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混同,夫妻双方基于感情也不会想到用书面的协议方式将债权债务确定清楚,但是,婚姻总会有波澜,如何在婚姻产生危机之时能够将自我的损失降到最低,如果能够在事前就能够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问题约定明确,以避免诉讼时更大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