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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艾滋病人非法追讨债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5-12-02

  【案情】2013年8月28日,刘某到派出所报案称,有几名艾滋病人多次到其工作单位对她恐吓、骚扰,干扰其正常工作。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周某伙同卿某(2011年1月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赵某雇佣艾滋病人,通过恐吓、言语威胁等手段追讨债务,涉嫌寻衅滋事犯罪。8月31日,该市公安局对周某等人立案侦查。经查,彭某(系报案人陈某前夫)因赌博欠下债务,经卿某介绍,多次向周某借款共23万元人民币用于还债和赌博。彭某后因无力偿还周某债务,一直避而不见。周某与卿某商议,决定向其前妻刘某讨要债务,并由卿某牵线共同委托赵某雇佣多名艾滋病人,于2013年7至8月间,采用威胁、恐吓传染艾滋病等方式,多次向刘某追讨债务。期间,公安机关曾接到刘某报警,并对周某等人进行了批评制止,但周某等人不思悔改,继续雇佣艾滋病人追讨债务。此外,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2012年11月,赵某还通过同样手段向他人非法追讨债务。2013年9月10日,该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周某、卿某、赵某刑事拘留,后周某、卿某二人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2日,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0月17日,周某、卿某、赵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直接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杨某、周某女、王某、化某等4名艾滋病人被上网追逃。目前,周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点评】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本案中,该市公安机关依法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在直接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艾滋病人未到案的情况下,通过完整的证据锁链,确保此案成功进入诉讼程序,值得借鉴。

  一、准确适用法律。因债务纠纷引发雇佣艾滋病人采取恐吓、纠缠、威胁等“软暴力”手段追讨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部分地区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安全感,如何依法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是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两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这一规定较好地解决此类问题。本案中,该市公安机关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依法打击犯罪,有效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准确定性处理。适用两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把握三个要件:一是“经有关部门批评或者处理处罚”。本案中,周某等人雇佣多名艾滋病人,于2013年7至8月间,采用威胁、恐吓传染艾滋病等方式多次向刘某非法追讨债务。期间,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并对周某等人进行了批评制止。二是“继续实施前列行为”。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周某等人批评制止后,周某等人仍不思悔改,继续雇佣艾滋病人对被害人进行恐吓,追讨债务。三是“破坏社会秩序”。本案中的债务纠纷已有相关民事法律可依,当事人应当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而犯罪嫌疑人通过雇佣多名艾滋病人多次到被害人单位、住所以传染艾滋病进行威胁、恐吓。此外,赵某在2012年11月还通过同样手段向他人非法追讨债务,在一定范围内引起了恐慌,已经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在本案办理中,公安机关紧紧围绕上述犯罪构成要件展开侦查,为检察、审判人员对此案定性处理形成共识打下扎实基础。

  三、全面收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锁链。由于艾滋病人的特殊性,办理“涉艾”人员案件面临嫌疑人到案难、取证难、羁押难等问题,是当前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普遍性难题。在办理此案中,直接实施恐吓、威胁等寻衅滋事行为的艾滋病人未能抓获归案,其他证据能否形成完整锁链成为此案能否成功进入诉讼程序的关键。围绕取证目标,公安机关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讯问,周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对其雇佣艾滋病人进行恐吓、威胁受害人追讨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二是调取了卫生疾控部门有关被雇佣艾滋病人系艾滋病患者的证明材料。三是询问被害人及邻居、同事,取得耳闻目睹的证人证言,通过辨认、制作了辨认笔录,收集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处警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有力证明了犯罪嫌疑人周某、卿某、赵某等人雇佣艾滋病人多次到被害人单位和住所实施威胁、恐吓非法追讨债务的犯罪行为,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