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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后就下落不明,债权人怎么追讨欠款?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5-12-02

  很多人在借了钱之后为了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人间蒸发”了,让债权人无处可寻,也不知道该怎么追讨欠款。其实,债务人在借钱之后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讨债。

  途径一:

  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途径二: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

  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一般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间借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约定分期还款的约定同一借款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约定一次性还款的。约定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