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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中保证人的责任怎么把握?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5-12-15

  债务纠纷中关于保证人的责任怎么去把握,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每一个案件中的操作方式都不同,关于法理的论述也需要长篇大论,下面通过列举一个案例,让大家知道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以为保证责任的方式都有哪些:

  【疑问1】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是否担责?

  原想有保证人担保,债权有了双重保险,自己借出去的钱不愁要不回来。但是由于不懂法律,没有及时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结果超过了保证期间,担保人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日前,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李某欠款2.5万元,保证人被告王某不承担责任。

  2006年1月3 日,被告张某经王某担保向原告李某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2个月内还清。被告张某为原告李某出具了欠条,注明于3月3日之前还清欠款,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名。后原告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还清欠款,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张某应当清偿2.5万元债务。保证人王某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本应与被告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被告张某在出具借条时,明确约定2个月内偿还,保证期间为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截止到9月3 日。而原告李某直到10月8日才提起诉讼,并且在庭审中没有提供向担保人王某主张权利的证据,因此,该担保已过保证期,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借贷债务纠纷诉讼时效是两年很多人都知道,但是对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有时却并未引起注意,或者误认为与对债务人的时效相同,往往导致债权人失去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因此了解保证期间是个很重要的问题。

  【疑问2】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便可免去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也未约定保证期间,视为连带保证。《担保法》25、26条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未约定担保方式,也未约定保证期间,视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间自应该还款日起算是六个月,在这期间,即使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但是未及时提起诉讼也未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到期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免除了,只能由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了。

  【律师评析】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李厚超律师(电话18615200532)

  (1)我国《担保法》将保证责任期间分为约定保证责任期间和法定保证责任期间,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照法律规定由主债务履行期到期日之后的六个月为保证责任期间。

  (2)我国《担保法》将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每种保证责任的承担形式也大不相同,追偿方式也有明显的条件。

  (3)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况:

  a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c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间,超过法定保证责任期间后,保证人免责。

  d债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或者主债权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承担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