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法律咨询热线
139-2654-8017      

律所介绍

INTRODUCTION

刘瞻律师,工作认真负责、善于创新,得到了委托人一致好评。
点击这里

服务承诺

serviceS

刘律师执业以来,一直秉承“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工作原则,多年来以专业负责的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点击这里

客户评价

SERVICE

刘律师尽职尽责,满足当事人的合法诉求,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点击这里

在线咨询

CONSULTING

如果您遇到了法律纠纷需要咨询律师,可在本站向刘瞻律师免费咨询。
点击这里
律师介绍
您现在的位置是: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 房地产纠纷

如何认定房产共有人的共有资格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6-10-26

  一般来说,房屋产权证中所列共有人与所有权人(户主)对该房屋产权应该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且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当事人往往会对私有房屋产权证中所列的共有人究竟对该房是否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发生分歧。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认定房产共有人的共有资格?

  认定房产共有人的共有资格的方法如下:

  1、一般来说,房屋产权证中所列共有人与所有权人(户主)对该房屋产权应该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且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当事人往往会对私有房屋产权证中所列的共有人究竟对该房是否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发生分歧。

  2、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对私房进行分割时,当事人以前在办理产权证时往往将产权证上共有人栏目中填上未成年子女或虽已成年但无收入来源或建房时未成年的子女的名字。当家庭破裂需对该房产进行分割时,有的一方当事人或其亲属往往会因自己的利益(特别是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子女也是房屋的共有人,应受到法律保护,而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子女没有投资建房或购房,不应分房而予以反对。在用房产抵押借款的案件中,当事人本来是以整幢房屋的价值进行抵押借款的。

  3、当无力还款,债权人要求对抵押的房屋进行处理时,该房的抵押人就以该房的共有人没有借款,且对该房享有一定的产权为由(有的共有人还是未成年人,不应享有产权),不同意对整栋房屋进行处理,从而造成案件执行上的困难,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

  对房屋共有人的确认,和对单一房屋所有权人的确认一样,适用关于房屋产权确认的一般原则和方法。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以房屋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而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二是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以房屋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房屋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权。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惟一依据,是存在着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这里的事实,既包括书证、物证,也包括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明,但首先应以书证、物证为依据。找不到书证、物证的,再寻找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证明房屋产权的书证、物证,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房屋产权证。包括土地改革时发放的房地产证;建造房屋后领取的房屋产权证;产权变更后领取的所有权证,包括买卖、受赠、继承等取得房屋产权后所领取的房产证。

  2、其他书证、物证,包括遗嘱、信件、分家析产合约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