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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征与规定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6-09-05

   导读:有限公司大家都见过,那么一人有限公司大家又知不知道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

   1.股东为一人。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体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3.组织机构的简化。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其有如下特别规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依法率规定需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国有独资公司的按其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