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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赠与合同纠纷的司法处理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6-01-08

  由于“婚外恋”现象的存在,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财产纠纷并诉至法院。如何正确认定此类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除非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另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未经配偶同意而将财物赠与第三者,事后也未取得配偶追认,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且该赠与行为违反共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

  【案情回顾】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A,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将某,女。

  原审第三人李B,男。

  蒋某与李B夫妻关系。李A与李B于2009年相识,李B为李A购买宝马轿车一辆,该车总价77万余元。李B分二次共计支付购车款54万余元;李B为李A购买坐落于奉贤区的商品房一套,该房总价198万余元,李B分两次全额支付了购房款。蒋某于2011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B与李A之间增与购车款和购房款的行为无效,李A返还蒋某与李B购车款55万元、购房款196万余元。原审审理中,蒋某变更诉讼请求,将要求李A返还的购车款金额由55万增加至77万余元。同时,原审审理中,将某自愿放弃购房款2万元,原审法院予以准许。

  【裁判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李B为李A购车、购房,为其支付了购车款54万元、购房款198万余元,在此过程中李A未支付相应对价,亦不存在其他债务关系的抵消,系争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李A,系争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买受方登记为李A,客观上已形成了李A接受李B赠与购车款与购房款的事实。对于李A与李B之间的其他经济纠纷,与本案无涉,可另行处理。李B与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作出特别约定,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其个人银行卡支付李A的购车款、购房款,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的赠与行为,所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B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A,既未征得蒋某同意,事后也未取得蒋某追认,其行为已侵害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属无权处分,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蒋某要求确认李B与李A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以其共有权人的身份主张李A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有据。原审法院遂判决李B与李A之间的有关赠与购房款与购车款的行为无效;李A返还蒋某与李B购车款54万余元及购房款196余元,并驳回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李A上诉称,本案中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相关证据只能证明李B为李A代付了购车及购房款。李A与李B有长期的融资合作关系,系争代付行为有对价,双方并未达成赠与的合意。即使系争赠与合同关系成立,因李A系善意第三人,蒋某也不能要求撤销。据此,李A要求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蒋某的原审诉请。

  蒋某辩称,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因李B在与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合同关系无效,李A应返还系争钱款。

  李B称,李A与李B之间不存在的合作关系,系争房产及车辆均由李B赠与给李A,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认为,李B为李A购买房屋及汽车而支付钱款,双方之间已存在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李B赠与李A用于购买房屋及汽车的钱款,系其与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共有财产,李B未经蒋某同意而将该笔钱款赠与李A,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该赠与无效,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李A认为其与李B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关系,可以另案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李B为李A购车、购房,为其支付了购车款54万元、购房款198万余元,在此过程中李A未支付相应对价,亦不存在其他债务关系的抵消,系争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李A,系争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买受方登记为李A,客观上已形成了李A接受李B赠与购车款与购房款的事实。对于李A与李B之间的其他经济纠纷,与本案无涉,可另行处理。李B与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作出特别约定,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其个人银行卡支付李A的购车款、购房款,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的赠与行为,所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B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A,既未征得蒋某同意,事后也未取得蒋某追认,其行为已侵害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属无权处分,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蒋某要求确认李B与李A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以其共有权人的身份主张李A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有据。原审法院遂判决李B与李A之间的有关赠与购房款与购车款的行为无效;李A返还蒋某与李B购车款54万余元及购房款196余元,并驳回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李A上诉称,本案中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相关证据只能证明李B为李A代付了购车及购房款。李A与李B有长期的融资合作关系,系争代付行为有对价,双方并未达成赠与的合意。即使系争赠与合同关系成立,因李A系善意第三人,蒋某也不能要求撤销。据此,李A要求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蒋某的原审诉请。

  蒋某辩称,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因李B在与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合同关系无效,李A应返还系争钱款。

  李B称,李A与李B之间不存在的合作关系,系争房产及车辆均由李B赠与给李A,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认为,李B为李A购买房屋及汽车而支付钱款,双方之间已存在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李B赠与李A用于购买房屋及汽车的钱款,系其与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共有财产,李B未经蒋某同意而将该笔钱款赠与李A,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该赠与无效,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李A认为其与李B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关系,可以另案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