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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还款未到期限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6-01-08

  2013年,张某因扩大生产需要,向朋友李某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借给张某现金30万元,张某于订立合同后次年起,每年1月1日前归还10万元,分3年还清全部款项。合同订立后,张某如期归还第一年欠款10万元,在第二次还款期限届满时,张某以资金周转不灵为借口一直拒绝还款,李某多次催缴,最后张某电话拒接,人也消失。李某遂将张某起诉至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债务人张某一次性返还全部借款。

  牙克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因张某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予履行合同义务,显属违约,已经构成《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情形,因此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张某一次性返还全部借款。法院最终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张某一次性还清剩余的20万元债款。

  说法:分期还款的一方当事人不按约定时间和金额偿还借款,甚至多次违约,长期拖欠,又会引发新的法律问题。债权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享有一种履行期待权,当债务人并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