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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 信息不用不算违约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6-02-02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案情】

  2014年11月10日,王先生与爱家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协议,爱家公司向王先生提供房源信息,如王先生直接与卖家交易,应付交易价1%的违约金。2014年11月27日,王先生通过爱家公司看了一套售价165万元的房屋。2014年11月30日,王先生在另外一家中介公司也看了此房屋,但报价为158万元,后王先生通过该公司买得此房。爱家公司认为王先生恶意“跳单”,遂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王先生支付违约金1.65万元。

  【仲裁庭意见】

  禁止“跳单”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本案中,卖方将房屋委托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王先生系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因此,王先生并没有利用爱家公司的信息,不构成违约。

  【审理结果】

  裁决驳回爱家公司的仲裁请求。

  【温馨提示】

  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