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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6-03-15

  当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时,若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承认买卖合同的存在,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收集哪些证据来证明合同的成立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欢迎阅读!

  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包括:

  (1)以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

  (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4)根据《合同法》第33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故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5)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诸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

  如果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仅提供由其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的签章,则最多只能证明自己已经发送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为对方所接收,当然也不能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