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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民间借贷合同的情况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6-09-01

  借款方出现下列行为,经制止无效的,也可以导致出借方解除借款合同: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或任意扩大项目规模;或管理不善,浪费严重,或进度缓慢,迟迟不能竣工的;或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超过规定期限尚未用款的,都可以变更或解除原借款合同。

  我国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和解除借款合同:

  1、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规、政策、国家计划发生重大变化,原概算或预算发生重大变化甚至取消的;

  2、原批准机关决定缓建或停建该借款项目的;

  3、借款方经国家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以致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的;

  4、由于不可抗力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此外,如借款方出现下列行为,经制止无效的,也可以导致出借方解除借款合同: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或任意扩大项目规模;或管理不善,浪费严重,或进度缓慢,迟迟不能竣工的;或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超过规定期限尚未用款的,都可以变更或解除原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