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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广告合同时有哪些做法不规范?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6-11-01

  广告公司制订的合同文本,方便广告公司与客户洽谈业务,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很多广告业务员掌握不好格式合同中应该添什么内容。那么,签订广告合同时有哪些做法不规范?详细解答请看下文。

  广告公司制订的合同文本,方便广告公司与客户洽谈业务,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很多广告业务员掌握不好格式合同中应该添什么内容。例如:

  1、合同中的定金,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定金不是“订金”,它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实践中有的广告合同,约定了定金,但是实际上把定金当作首款了,与广告款的付款重合,没有起到定金的作用。如果广告公司出现违约的比率较高,律师一般建议定金一栏最好空着,这样广告公司在违约时就不会双倍返还定金。

  2、在签约时,付款时间约定的不明确,在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歧义,不好判断对方是否违约。

  3、不切实际承诺:如代办广告登记或备案的手续,保证的发布频率等等。

  4、不添对方的地址,尤其是很多客户的实际经营地址与工商注册的地址不相符,应该让其写明实际经营地址,否则给日后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带来障碍。

  5、不索要必需的文件,如营业执照、批件、肖像使用合法的书面证明等等。

  6、广告客户如果提出不使用广告公司的合同文本,而使用对方的文本或当场与业务员协商一个文本,律师建议这样的合同应该先别急着签,拿回来,请广告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必要时请律师审阅。

  7、超过业务员签约权限的合同,要与公司领导一起与对方签定。

  8、违约金约定不合理,比例过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