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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中债务怎么处理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6-05-06

  公司不仅是成立后会产生债务,在设立的过程当中也是可能对外负债的。但此时毕竟公司尚未成立,要是日后公司不能成立的话,那么这段期间的债务该怎么处理呢?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由发起人承担;公司成立后对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由公司承担;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

  根据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和公司是否承认这种债权债务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的说:

  (一)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的认定遵循下列原则,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二)公司成立后对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

  (三)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可以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除非相对人为善意。

  (四)公司因故未成立,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起人之间应该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公司在设立阶段的对外债务可能是基于各种原因产生的,但并非所有的债务都属于公司债务,同时要是公司最后没有成立的话,这些债务的处理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