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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8种情况农民将失去房屋所有权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05-08

  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农村房屋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建筑物,是一种重要而普遍的财产形式。

  农村房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房屋所有人一般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是房屋的依赖性。所有的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一个共性。即都依赖于土地而存在,失去土地,则成为空中楼阁,不复存在。房屋与土地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

  三是房屋宅基地取得的无偿性、限制性。农民建造住宅所需宅基地采用限额审批制度,要求一户一宅,宅基地不得转让。同时,宅基地的取得一般为无偿取得。四是房屋流通的限制性。农村房屋一般只能出让给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而且应是无房户,否则便是擅自处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什么情况下农民会失去房屋所有权?

  1、农民在农田上建房,而未经城建规划局的许可的属于违章建筑。

  2、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3、家庭成员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另申请了别的宅基地。

  4、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宅基地超过一处以上的。

  5、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时候没有登记的家庭成员。

  6、将户口迁走的人,已经不是本村的成员。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村集体以外的人员(如城镇居民)购买的本村宅基地或建房,在确权时,合同当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