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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的立案标准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07-18

  我国对于房产纠纷立案标准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立案的成功与否关系到我们纠纷是否能得到法院审理,也关系着我们的诉求能否达成,所以不少人对于立案标准都比较关心,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我国对于立案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方便大家了解。

  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是:

  (一)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争议。

  2、“明确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诉的相对方应该是明白、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没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确,就不能起诉和送达。当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

  3、“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请求内容其内涵外延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清楚、明白、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即必须向法院说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及其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级别、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该院管辖。

  二、从以上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立案的标准为:

  1、有适格的原告,即 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也可;

  2、有明确的被告,不要求有正确的被告(就是说,某人在法律关系上不是合适的被告,但原告就想告他,这也是可以立案的),并且被告真实存在(比如,你不可以告外星人ET);

  3、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要具体;

  4、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这就有点复杂了,简单说,只能是民事案件,杀人放火的,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立案;管辖就更复杂了,一般是原告就被告,还有很多特殊的规定,这要看具体的案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