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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法律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01-09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自己的办事场所,具有总公司拨付的资金,具备相对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设立分公司的原因

  (1)在不同地域开展业务活动;

  (2)为了适应专门业务活动;

  (3)经营多种业务的情况下,为了使管理系统化、专业化便于考核,也会根据业务分类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作出设立分公司的决议后,应在作出决定的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核准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不同于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只是标志着国家允许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只能由总公司承担。

  设立分公司所需材料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总公司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