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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减资程序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02-06

  国有企业是国家直接投资和控股的公司,作为国家的资产,为了杜绝国家资产损失,国有企业在进行资产变动过的时候,审查较其他形式企业更加严格和仔细。那么国有企业减资程序具体是怎么样的呢?

  一、国有企业减资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程序

  1、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或决定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是摸清家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十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