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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能限制股权转让吗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04-10

  由于公司法有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那么公司章程能限制股权转让吗?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法律条款位于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针对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则体现在第137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公司法》有如下规定:

  对发起人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第一款:“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对董监高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除以上条款外,《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未作“从公司章程的另行规定”的处理。

  公司章程能限制股权转让吗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从《公司法》第71条第4款关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中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确立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的原则后,仅对发起人及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作了一定限制,并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由此可见,是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属于立法政策问题,只要是依法进行的股权转让,都应当得到支持。

  最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性的特征。若A公司可以不需任何理由就拒绝股东转让股份的要求,则构成了对股份转让的变相禁止,剥夺了股东的正当权益。在此情形下,公司章程又未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手段,故A公司章程就股份转让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