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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有效的合同形式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04-24

  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采取合法适格的形式,按照《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那么具体来说哪些属于有效的合同形式?

  一、哪些属于有效的合同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书面合同较口头合同复杂,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公证形式。

  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

  4、鉴证形式。

  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5、批准形式。

  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

  6、登记形式。

  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7、合同确认书。

  合同确认书即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的合同形式。

  二、合同有哪些形式

  1、按照《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