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法律咨询热线
139-2654-8017      

律所介绍

INTRODUCTION

刘瞻律师,工作认真负责、善于创新,得到了委托人一致好评。
点击这里

服务承诺

serviceS

刘律师执业以来,一直秉承“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工作原则,多年来以专业负责的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点击这里

客户评价

SERVICE

刘律师尽职尽责,满足当事人的合法诉求,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点击这里

在线咨询

CONSULTING

如果您遇到了法律纠纷需要咨询律师,可在本站向刘瞻律师免费咨询。
点击这里
律师介绍
您现在的位置是: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 律师文集

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07-04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债权转让的情形,债权转让对于相关的债务人来说影响相对较小。所以法律关于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比较少。但是还是存在着债权的受让人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

  1、债权转让无效的三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您所接受的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2、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