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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09-19

  在日常生活,一些债务人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财产进行转移,致使权利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和兑现。那么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1、欠款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执行阶段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刑事责任

  如果债务人存在以下四种方式转移财产的行为,即:

  (1)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降低债务人赔偿能力为目的转移财产;

  (2)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主观上看,债务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心理状态。且造成无法履行司法文书确定义务的,应符合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由负责执行的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