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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体有哪些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09-19

  明确了撤销权的主体的诉讼地位,使审判人员能充分考虑尽量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又要防止债权人随意行使撤销权,通过恶意诉讼干预债务人正常经营行为。那么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体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体有哪些?

  1、撤销之诉的原告

  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1)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

  (2)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

  (3)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2、撤销之诉的被告

  (1)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

  (2)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

  (3)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

  (4)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

  债权人撤销权起诉条件是什么?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这些债权能够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对那些根本不适合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例如劳务之债没有担保的债等等。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2)债权行使撤销权必须在全同的有效成立期间。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都可以采取债的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间,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或实施不当处其财产的行为,且对债权构成危害时,法律就应允许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