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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能否追加起诉保证人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01-03

  债权债务纠纷是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比较普遍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协商不成时,会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那么,债权债务诉讼应如何举证?什么情况可以追加保证人要求维权呢?

  一、债权债务诉讼如何举证

  1、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人如果起诉借款人,需要出借人举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2、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二、可以追加起诉保证人

  到法院起诉债务人的时候,可以追加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由保证人赔偿。但是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

  一般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这种情况,其他情况,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

  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证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据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其保证人身份,免得到时人民法院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