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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隐形债务如何界定?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03-01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合同中如何对隐形债务进行界定?从发生时间、基本属性、赔偿权利人、义务人等。那么隐形债务金额又是如何确定?从债权人主张、受让方根据实际来确定等。​

  1、关于隐性债务的界定

  股权转让合同中应对隐性债务的界定进行明确约定。由于在股权转让之后,隐性债务是否会被追诉并不确定,即目标公司实际承担债务并不确定,所以有人也将此种债务称作目标公司的或然性债务。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隐性债务进行界定:

  (1)发生时间

  应在股权转让之前发生。从股权转让合同来看,一般明确为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实际发生或由基准日前的行为引致。

  (2)基本属性

  应为转让方未披露或者未完整披露的,目标公司应负担的义务或债务部分。

  (3)赔偿权利人、义务人

  赔偿权利人应为股权受让方,义务人应为股权转让方。

  2、隐性债务金额的确定标准

  对于隐性债务金额的确定标准,有以下几种:

  (1)根据公司债权人的主张确定

  (2)受让方按照实际证据、结合债权人主张确定

  (3)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确定

  (4)根据案件执行金额确定

  以上方式对受让方的有利程度依次递减。至于在合同中具体采取何种标准,往往由双方的交易地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