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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有哪些方式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11-24

  债权申报有哪些方式?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债权证明和身份证明;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记明债权的信息;连带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行使权利,申报债权;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下面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债权申报的期限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债权申报的方式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4、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