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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债务的关系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07

  公司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状况,对企业的发展来说,债务债权问题总是伴随着左右,但有许多人都分不清楚债权债务的关系,虽说不会带来什么麻烦,但如果遇到特殊事件的话,债权债务的关系还是需要我们去分清楚的,不然会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

  分公司债务与总公司关系

  对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但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各地法院处理不尽统一。主要分一下几类:

  1.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

  2.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3.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4.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总公司不参加诉讼。但在执行过程中,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对方还可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总之,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

  总公司债务与分公司关系

  对于总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因此,在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可用分公司的财产偿还总公司的债务。这一点虽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直接推理出来。

  分公司的债务与其他分公司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可见,总公司下有多过分公司的,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公司的债务,其自身财产不足清偿的,可由总公司清偿,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也不足清偿的,可用其他分公司的财产来清偿该分公司的债务。

  企业公司来说债权债务的关系虽然不是十分重要,但在一些必要的时刻,我们还是运用的到的,所以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我们需要去认识需要我们去解答的,当然,两者之间的关系还分有很多种,如果有相关需要的话,一定要了解清楚两者之间的关系再做一些定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