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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成立的后果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09

  对于债权和债务,两者是相对的,都不可能单独存在,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如果债权债务成立,就意味着法律关系的存在。一旦有违双方的约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债务成立的后果是什么?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一、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了。

  二、债权债务成立的后果是什么?

  (一)债权债务承担的条法律后果:

  1、必须要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本来不存在或已经消灭的债务订立债务承担协议,不发生效力;

  2、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不能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

  3、要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

  债务承担协议,以债务移转为其内容和目的;

  4、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

  这是债务承担协议发生效力的最主要条件。

  (二)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

  1、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承担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能请求法院要求承担人强制履行,与原债务人无涉;

  2、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取得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转移给承担人;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由承担人负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他们共为连带债务人。

  债权债务成立的后果是什么?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需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不然如果一方出现违约,就会损害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债务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同时作为债权人,也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