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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混同的法律后果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20

  提起债务,大家都知道肯定有债权人,还有债务人,他们肯定不是一个人。但是这只是在日常生活是这样,其实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一个人这种现象并不稀有,法律上我们称为债权债务混同。发生这种情况时,所谓的债就消灭了,这点很好理解。大家可能对债权债务混同还存在着很多疑惑,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您详细地介绍债权债务的混同的相关问题,包括它的含义,后果等等。

  一、债权债务混同的含义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一)广义的混同

  包括三种情形:

  1 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

  2 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3 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二)狭义的混同

  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再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或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人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混同的效力为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及由合同关系所生的从债权的从债务。合同法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则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如合同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则此合同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否则有损于质权人的利益。此外,法律有例外规定的,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

  二、债权债务混同的法律后果

  混同的效果或效力,指的是债权债务混同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之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当发生债权债务混同之后,原则上原来的债权债务消灭。比如,儿子欠了父亲100万元,父亲过世后,儿子继承了父亲的所有家业,此时便构成了债权债务混同,原有的100万元债权债务归于儿子一人,自然消灭。

  当然,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上面的法律还规定了设置了例外,即涉及第三人的除外。根据相关法理可以知道,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债的关系并不自然消灭:

  1、法律另有规定。典型的如票据行为中,虽经背书转让,但若转让至债务人时出现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票据仍可以流通,而票据所载的债权不会因此而消灭,否则对该债务人不公平。

  2、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当债权被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质权时,就必须考虑质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不消灭,否则也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关于债权债务混同,我们知道,它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我们所说的混同是指狭义的混同,也就是债权和债务属于同一人。同时,债权债务混同的法律后果是,除了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之外,一旦债权和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合同的权利义务就此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