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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转让费需要交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26

  债权债务的转让在个人或者企业之间是很常见的,转让的过程意味着,债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但是很多人都想知道债权债务的转让费需要交吗,转让的过程如果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的就需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但是债务债权法对于费用的收取作了明确规定。接下来,小编将介绍转让费的内容。

  一、债权债务的转让费用

  债权转让在一般情形下,不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但是实践中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使债务人支付过多费用的问题。如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另一个距债务人较远的受让人,那么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便会发生诸如交通费、住宿费等,无疑就会增加相应的负担。抑或在发生纠纷时,债务人需到外地法院参加诉讼,相应地也会增加债务人的负担。甚至有时会出现费用高于转让的债权,对此多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才是比较合理的?

  有人认为应由债权人承担,有人认为应由受让人承担,都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该债权转让的费用的增加,乃是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债权而形成的,债务人完全是被动的。尽管他并不愿意接受转让的后果,但由于债权转让并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债务人也必须要接受转让的法律效果,即要与受让人订立合同。因此债务人对于债权的转让是无辜的,为了维护债务人的利益,该多出的费用不应由债务人承担,而应由债权人或受让人承担。但具体应由谁来承担,笔者建议仍应该分情况处理:

  (1)对于债权全部转让的,应由受让人承担。因为债权全部转让的,在债权转让成立后,债权人也退出了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合同的效力只及于债务人和受让人。因债权人已脱离了合同关系,那么此时要求债权人承担多出的费用即是没有道理的。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那么此时该多出的费用便只能由受让人承担。而且这样的承担原则,在实践中也便于操作。如果一味地要求债权人承担,在债权人退出债权转让合同后,有可能出现下落不明或注销的情况,那么要求其承担该费用则可能丧失实际的意义。

  (2)对于债权部分转让的,原则上应由债权人承担。在债权人剩余的债权不足以负担多出的费用时,债务人可以补充要求受让人承担该笔费用。此时,由于债权人尚未完全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仍是一方当事人,那么债务人向其主张承担多出的费用便有法律依据。而且该多出的费用正是因为债权人转让债权而产生的,由债权人承担也是符合情理,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可以补充要求受让人承担该笔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多出的费用,举证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应举证证明该费用系因债权转让多出的,对此法院方能予以采信。同时应注意的是原履行债务的费用也应考虑,债权人或受让人承担的也只是多出的费用,原履行债务的费用当然仍应由债务人承担。为了保障债务人请求费用损失的权利得以实现。一些学者建议,债务人可就此费用的承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例如,合同中约定债权人支付全部货款及履行合同的费用后债务人始发货的,合同转让后,债务人有权要求新的债权人先行支付因向其履行增加的费用,新的债权人不支付的,债务人可不发货或仅作部分发货。笔者赞同此观点,而且该做法解决了实践操作的问题,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可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切实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二、债权债务转让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如果在新的合伙人加盟前告知其具体合作事项的当前情况(比如负债等)后,合伙人仍表示愿意“有难同当”,坚持入伙。

  就结成法律上的合伙人,受法律的约束。我国法律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所以在了解内情的情况下自愿入伙者,必须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债务的法律规定已经规定了债权债务的转让费如何缴纳。收取一定的费用是为了确保债权债务转让过程了规定,有收费就有严格的记录,如果过程不规范,也就不会收费,更不能转让。因此,小编提醒大家要按规定的流程进行债权债务的转让,确保利益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