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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11-01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并存债务承担有什么法律效力

  一、承担人的抗辩权债务加入和免责的债务承担一样,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无效.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也可以进行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新债务人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在承担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上,其理论界存在一致的看法,但是在抗辩权的具体内容上和相应的程度上,其存在着分歧和争论,进行相应的探讨为之必要。本文就承担人能否以债权人和债务关系中债务人的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对此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黄立教授认为“加入人之义务,在内容上应以原债务人之现存债务为准,并非因此契约而建立新的债权关系.因此债务人因其法律关系所得对抗债权人之事由,加入人亦得以之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属于债务人之债权为抵销。”林诚二教授认为“对承担人与债权人之间和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成立的债务加入作了不同的处置。在由承担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债务加入契约中,系以担保原债务为目的,应以原债务的存在为条件,若原债务经撤销或解除归于消灭,承担契约应溯及的归于消灭。但如果是由承担人与原债务人之间订立的债务加入契约,其效力不受该原因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综上所述,笔者同意黄立教授的观点。因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而成立债务加入时,其是以原债务为基础,原债务因撤销、解除、无效或有效的免责履行而消灭的,承担人都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二、从债务的转移原债在债务承担发生前产生了违约责任,利息这些从债,那么是否随债务承担而发生转移?虽然我国法律对债务加入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合同法相关法条对此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移转合同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依法条看似乎应持肯定回答。但笔者认为这些从债务除非当事人对此达成合意,否则不得转移。因债的相对性之故,所以承担人对于原债的具体情形难于深入了解,对于债务加入前是否发生或者发生了什么与原债相关的其他债务更是一无所知,如果苛以其承担其他债务,则会使承担人的承担风险大幅提升,不利于承担人的保护。当然,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事先向承担人告知,然后再由承担人决定是否仍然承担,但这无异于达成合意。

  三、第三人的追偿权在三方协议、债务人和第三人间协议产生的债务加入中,不管第三人基于何种原因加入债务,其与债务人间一般都会对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此种当事人间对债务处分的合意理应受法律保护。而在无约定或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无协议时,第三人在清偿债务后对债务人是否享有的追偿权,理论界说法不一,实践中根据债务加入原因及双方法律关系认定的结果也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