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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6-08-15

  什么是“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1、概念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例〗甲有一套房屋欲出售,乙经过深思熟虑后与甲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300万元。甲将房屋交付给了乙,在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为泥石流倒塌。

  ①此例中存在“好多风险”:

  (a)假设乙算过命,如果他住上这套房屋,就可在三年内连升三级,坐到直辖市公安局副局长的位置上。对乙而言,最大的风险就是不能住上房子的风险。

  (b)如果合同约定甲先交付房屋,乙一年后付款。甲面临一个风险,如果乙到时候没钱,支付不了价款,甲获得价款就没有指望了。

  (c)如果这个房屋具有质量瑕疵,或者这个房屋内曾经吊死过人(知道后让人心口一阵阵发紧),则乙面临又一种风险。

  (d)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②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特指甲、乙的买卖合同成立后,合同消灭之前,房屋因为不可归责于甲、乙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乙是否应当支付价款,甲收取的价款是否应当退还的问题。此例中,由于房屋已经交付,风险已经转移,风险由乙承担,其法律效果是,如果甲已经收取了价款,甲无需返还;如果乙尚未支付价款,应当继续支付。

  2、概念的深度理解

  (1)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合同生效之后,合同消灭之前。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且标的物已经交付的,应当按照《物权法》第244条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则或者其他民法理论处理,不是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问题。

  〖例〗甲、乙签订试用买卖合同,甲将一头牛出卖给乙试用,价款3千元,试用期三个月。半个月后,乙在使用该牛耕地时,该牛因雷击死亡。此例中:

  ①甲已经将牛交付给乙,但由于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虽已成立,但未生效(须经乙认可时生效),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2条至第149条的规则确定风险负担,而应适用民法理论确定风险负担。

  ②根据民法理论,该牛死亡的风险由所有权人甲承担,乙无需支付价款,已经支付的有权请求甲返还。

  〖例〗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价款30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交付房屋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乙未支付价款。不久,该房屋为不明身份的卡车司机驾车撞毁。此例中:

  ①甲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不能在起诉前取得,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合同无效的,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2条至第149条的规定,而应适用《物权法》第244条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

  ②如乙不知无效事由,乙属于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乙对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设乙知道无效事由,则属于恶意的无权占有人,无论其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主要指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毁损、灭失。如果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毁损、灭失具有过错,则不属于风险负担问题,应当按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处理。

  〖例〗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价款400万元,由乙分期支付价款。甲于5月1日交付房屋,5月2日房屋因为泥石流灭失。此例中:

  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合同生效后、消灭之前,房屋因为不可归责于甲、乙的事由(不可抗力)灭失,应适用风险负担的规则处理。

  ②从公平的角度来说,甲、乙对损失的发生都没有过错,都不应承担这一损失,但是,损失已经发生了,国家不会拨款,美国也不会援助,必须找一个人承担这一损失。

  ③《合同法》取古今中外之经验,于《合同法》第142条规定,如果房屋已经交付,由乙承担损失,乙虽然得不到房子,但应当继续支付价款,直到全部清偿为止。如果房屋没有交付,由甲承担这一损失。

  ④风险负担规则绝不是一个公平的制度,但具有悖论性质的是,表面上的不公平又蕴涵着公平,因为房屋交付后,乙享有房屋的利益,就应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