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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10-10

  公司股东即是公司的有关权利人,同样也是公司的重要责任人。在股东获得公司股份的同时,股东既拥有公司的重要权利,同样也需要承担公司带来的责任和风险。因此,对于股东而言,合理地进行决定避免风险是十分重要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首先要承担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详见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此外,还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任。[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 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