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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有效?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05-02

  通常说法将“恶意串通”定义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那么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有效?

  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有效?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2)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受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第三人。

  恶意串通合同有哪些特征?

  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

  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的恶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

  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又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