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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型债务案件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认定

来源: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10-19

  涉及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绝大部分都发生在基层人民法院,笔者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积累的执行经验,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申请人认可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

  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来启动,申请人认为债务即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便不会向执行机构提出申请,故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申请人也应接受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不能的后果。

  2、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解除之后的。

  因债务未发生于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申请人是否知道债务形成时被执行人夫妻关系是否存在,只要查明债务发生在其离婚之后,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3、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知晓被执行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

  这是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适用此款的条件是,申请人知道该约定的时间应为债务形成之前,且举证责任由被执行人的配偶承担。

   4、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间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被执行人或其配偶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间明确约定发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5、未经对方同意,夫妻一方的担保行为

  申请人如无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配偶知道被执行人在外对他人所做的经济上的担保,且被执行人又无直接经济利益用于家庭生活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此类案件多发生在金融借贷案件中,担保人往往背着家人在外担保,即不能执行担保人配偶的财产。

   6、夫妻一方婚前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举债的利益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除外。

  7、夫妻一方的恶债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吸毒,赌博等恶习而向第三人举债,被执行人的配偶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此债为恶债申请人仍继续出借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债务,执行机构在查明后应终结执行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夫妻一方因犯罪所负债务,其配偶明知其犯罪并有教唆或帮助行为的,应认定为共同犯罪,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不具备犯罪明知,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8、擅自资助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或再婚后擅自资助其未共同生活的被抚养人的,由于以上原因所负债务,只要被执行人的配偶有确切证据证明财物用途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