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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同一人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09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想必不少人生活中也有碰到过,指的就是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什么情形下会出现这种状况呢?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情形有哪些

  1、合同承受

  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合同承受,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2)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3)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

  (4)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2、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

  如果只是企业的一部分被其他企业吸收,则此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的企业部分与合并了部分该企业的企业,共同协商处理。

  (二)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后还要履行吗?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

  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合同不能终止

  以上就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要点,相信大家学习了债权债务的知识,以及有关债权债务同一人的相关法律问题,在今后对于这方面会有更好的认识,在不同情况下如合同签订,企业合作等工作上能够更好的避免出现问题。